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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认缴期限逃债?别做梦了!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6-12  作者:创始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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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改认缴期限逃债?别做梦了!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是关于股东责任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导读

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星天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系周建高、钱镜明、竺月仙。根据章程规定,上述股东的首期出资额于2013年7月15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额于2015年7月14日前缴纳。上述首期出资总额已实际缴纳,后竺月仙将其30%股权转让给钱镜明。

二、2014年4月1日,滨江区作出(2014)杭滨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星天公司支付华宇公司设计费200万元。后华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星天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4年12月10日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三、2014年7月15日,星天公司修改章程,将第二期出资的时间由2015年7月14日修改为2019年7月31日。

四、2015年8月18日,华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建高、钱镜明对2000万元设计费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星天公司与华宇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关系发生时,星天公司章程约定的第二期出资于2015年7月14日前缴纳,这系星天公司股东对星天公司所作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也是对公司债权人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对公司债权人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作用,华宇公司也正是基于星天公司股东就该出资缴纳时间的承诺所基于的信赖而与星天公司签约。后星天公司股东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认缴出资的期限因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应当视为到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华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总结如下:

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不是的,有金刚钻才能揽瓷器活,股东认缴了多少钱,就要对公司承担多少责任。认为认缴制就可以随便填,为圆自己百万老板梦就无视出资能力认缴出资是不明智的行为。按照创业项目需求和自身经济实力等综合考虑才是最优选择。

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确定不能太过随意,除了特殊情况需要实缴的,给自己点时间。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才去延长出资时间,那样做很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对任何市场主体来说,与交易对方交易前,应当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看对方的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缴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出现纠纷,也许能成为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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