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是什么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7-07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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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是什么?
由于我国公司的立、经营不规范、公司立法不足,股权确认纠纷成为民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虽然新公司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突破,即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你能认为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是股东确认的依据吗?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上述规定不能引入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者不是公司股东的命题。本条规定不能作为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用区分原则,即区分内外关系,分别对待。
首先,当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靠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也可以根据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要求工商登记股东根据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工商登记本身并不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于证权登记,而非设权登记。因此,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不是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重点审查股东名册的记录。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本质上,权利人在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通知、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可以免除责任。当然,既然股东名册有推定效力,就有可能被其他证据推翻。如果实质权利人虽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但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或者其他股东认可其身份的,也应当确认其股东身份。
第三,当纠纷涉及股东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股东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款规定,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当承担补足出资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身份不予否认。既然在涉及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时,出资不是股权确认的依据,那么此时股权确认的核心依据应该是什么呢?
小编认为,公司是股东之间共同设立的团体法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人性化。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尽可能尊重股东之间股权安排股权比例的真实意思。对于股权确认,还应重点审查股东大会决议等股东之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定股东之间关于股权问题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