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7-05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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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很重要,但现实是股权确认纠纷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如公司规定不明确、法律相关理论不统一、当事人处理不当等。为了减少相应的纠纷,有必要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下面,找大状整理了以下关于股权确认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确认股权?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分类。
1.善意诉讼。这意味着原告主张股权,而被告则以各种理由反对。例如,为了榨取原告的资金,公司表面上表示吸收原告为股东,实际上故意不完善原告的股东程序,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另一个例子是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股东以各种理由否认股东身份。
2.恶意诉讼。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得非法利益或逃避债务。例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诉讼内部关系包括: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时,要坚持民法的真实意义,探索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义,根据意义判断股权。
2.外部关系股权确认诉讼。外部关系包括:一是公司债务引起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关系。二是新股东与公司因增资扩股而产生的关系。与公司与旧股东或发起人的内部关系相比,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现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外部材料确认股权。
(三)按原告类型分类。
1.当股东提起确认诉讼时,合格的被告应为公司。理由:一是股权使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股权所指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提起诉讼确认权利的原因是他在主张股权时没有得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义更为复杂。由于公司使用法律起草的人,公司的一切意义都是通过特定的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的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决议、控股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管。
2.公司提起的确认诉讼。其他诉讼的前提是公司在其他诉讼中附带股东确认权利。公司必须警惕股东单独提起的股权确认诉讼,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由于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不承认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股东身份被承认,则无需通过诉讼再次确认。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确认诉讼。当公司不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时,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债权人有权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股东索赔。
不难发现,股权确认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相反,它有一个非常繁琐的分类。但幸运的是,正是因为相关规定如此详细,我们才认真理解并使用它们。我相信股权确认并不难。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们奉公的在线律师。